易经六十四卦第二十一卦:噬嗑正解-火雷噬嗑(离上震下)
21、第二十一卦巽宫(五世):火雷噬嗑(离上震下)
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
错卦;水风井。综卦;山火贲。交互卦;上坎下艮成;水山蹇。
地位;少阴。人位;少阳。天位;少阳。
序卦传;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;嗑者合也。
噬嗑,亨.利用狱。
彖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象曰:雷电噬嗑;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子夏易传;剛物在頤中,曰噬嗑。故噬而嗑之,其道乃通,刑以齊之者也。分剛於柔,分柔於剛,象交得其情也。動而明之義皆得於理也。雷震電照,威以明之,隱無不彰,果辨之也。柔上治之主也,雖不若剛徳,而運於無所用獄,而正之者也。
象曰: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雷震電照,震而後明得於情實也,先王明其罪,告其法,然後誅之,而民莫怨其上也。
噬嗑离上震下
程传:《噬嗑·序卦》:“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,嗑者合也”。既有可观,然后有来合之者也,《噬嗑》所以次《观》也。“噬”,啮也。“嗑”,合也。口中有物,间之啮而后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,外刚中虚,人颐口之象也。中虚之中,又一刚爻,为颐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则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啮之则得嗑,故为《噬嗑》,圣人以卦之象,推之于天下之事,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则为有强梗,或谗邪隔于其间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当用刑法,小则惩戒,大则诛戮,以除去之,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,至于万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间也,无间则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万物之成,皆合而后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间也。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,有离贰怨隙者,盖谗邪间于其间也,除去之则和合矣。故间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圣人观噬嗑之象,推之于天下万事,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,则无不和且洽矣。“噬嗑”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大下之间,在任刑罚,故卦取用刑为义。在二体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
噬嗑亨,利用狱。
朱熹:“噬”,啮也。“嗑”,合也。物有间者,啮而合之也。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,颐口之象。九四一阳,间于其中,必啮之而后合,故为《噬嗑》。其占当得亨通者,有间故不通,啮之而合,则亨通矣。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,下动上明,下雷上电,本自《益》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是知以阴居阳,虽不当位,而“利用狱”。盖治狱之道,惟威与明,而得其中之为贵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则应其占也。
程传:“噬嗑亨”,卦自有“亨”义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间也。噬而嗑之,则亨通矣。“利用狱”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狱也。天下之间,非刑狱何以去之。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狱也。狱者所以究治情伪。得其情,则知为间之道,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。
李舜臣曰:《噬嗑》震下离上,天地生物,有为造物之梗者,必用雷也击搏之,圣人治天下,有为民之梗者,必用刑狱断制之。故《噬嗑》以去颐中之梗,雷电以去天地之梗,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。
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
朱熹:以卦体释卦名义。
王宗传曰:《易》之立卦,其命名立象,各有所指。《鼎》、《井》、《大过》“栋桡”,《小过》“飞鸟”,若此类者,“远取诸物”也。《艮》背、《颐》颐、《噬嗑》“颐中有物”,若此类者,“近取诸身”也。
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利用狱也。
朱熹:又以卦名卦体卦德二象卦变释卦辞。
程传:“颐中有物”,故为“噬嗑”。有物间于颐中则为害,噬而嗑之,则其害亡乃亨通也,故云“噬嗑而亨”。“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”,以卦才言也。刚爻与柔爻相间,刚柔分而不相杂,为明辩之象。明辨,察狱之本也,动而明,下震上离,其动而明也。“雷电合而章”,雷震而电耀,相须并见,“合而章”也。照与威并行,用狱之道也。能照则无所隐情,有威则莫敢不畏。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,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。六五以柔居中,为用“柔得中”之义。“上行”,谓居尊位。“虽不当位”,谓以柔居五为不当。而“利”于“用狱”者,治狱之道。全刚则伤于严暴,过柔则失于宽纵。五为用狱之主,以柔处刚而得中,得用狱之宜也。以柔居刚为“利用狱”,以刚居柔为利否。曰刚柔,质也。居,用也。用柔非治狱之宜也。
崔憬曰:物在颐中,隔其上下,因啮而合,乃得其“亨”焉。以喻人于上下之间,有乱群者,当用刑法之,故言“利用狱”。
石介曰:大凡柔则言“上行”,刚则言“来”。柔下刚上,定体也。刚来,如《讼》《无妄》、《涣》等,刚体本在上而来下。“上行”,如《晋》、《睽》、《鼎》、《噬嗑》等。柔体本在下,今居五位为上行。
朱震曰:六五柔中,“不当位”也。施于用狱,无若柔中之为利。盖人君止于仁不以明断称。以皋陶宁失不经,曾子哀矜而勿喜之言观之,则不在明断审矣。
赵汝楳曰:体卦之画,则宽严胥济。体卦之德,则明清善听。体卦之象,则狱不淹宿。噬以刚动而能嗑,《彖》言“利用狱”,疑当以刚能断制。而圣人归之六五之柔其哀矜惟良之义乎!大君在上,三又而后制刑,德虽柔,于狱则利。
俞琰曰:《噬嗑》倒转为《贲》,亦有“颐中有物”之象。而以为《贲》,何耶?曰:凡噬者必下动,《贲》无震,故不得为《噬嗑》也。夫颐而中虚,则无事于噬而自可合。今有物焉,则窒塞矣。苟不以齿决之,乌得而合,故噬已则嗑。嗑则窒者去而上下亨通。故文王曰“噬嗑亨”。孔子添一而字,盖谓噬而嗑之则亨,不噬则不嗑,不嗑则不亨也。
雷电,噬嗑。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朱熹:“雷电”当作“电雷”。
程传: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“雷电”相须并见之物,亦有嗑象,电明而雷威,先王观“雷电”之象,法其明与威,以明其刑罚,饬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。
侯行果曰: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,雷电震照,则万物不能怀邪,故先王则之,明罚敕法,以示万物也。
项安世曰:阴阳相噬而有声则为雷,有光则为电,二物因噬而嗑,故曰“雷电噬嗑”。
徐几曰:“明罚”者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;“敕法”者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。此先王忠厚之意也,未至折狱致刑处,故与《丰》象异。
张清子曰:蔡邕石经本作“电雷”。
蔡清曰:先王以明罚敕法,此以立法言,故曰“先王”,若《丰》折狱致刑,以用法言,则曰君子矣。
薛瑄曰:《噬嗑》、《贲》、《丰》、《旅》四卦论用刑,皆离火之用,以是见用法贵乎明。《噬嗑》、《丰》以火雷雷火交互为体,用法贵乎威明并济,《贲》、《旅》以山火火山交互为体,用法贵乎明慎并用。
《序卦》曰: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崔觐曰:言可观政于人,则有所合于刑矣,故曰“可观而有所合”。
(震下离上)。噬嗑:享,利用狱。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刚柔交,故“亨”也。坎为狱,艮为手,离为明,四以不正,而系于狱。上当之三,蔽四成丰,折狱致刑,故“利用狱”。坤为用也。
案:颐中有物曰噬嗑,谓九四也。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齧而后亨。故“利用狱”也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
虞翻曰:物谓四,则所噬干脯也。颐中无物,则口不噬。故先举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也。
噬嗑而亨。
崔觐曰:物在颐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“乃得其亨焉。”以喻人于上下之间,有乱群者,当用刑去之,故言“利用狱”。
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卢氏曰:此本否卦。乾之九五,分降坤初;坤之初六,分升乾五。是刚柔分也。分则雷动于下,电照于上,合成天威,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。
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是柔得中而上行。虽则失位,文明以中,断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“利用狱”。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。
宋衷曰:雷动而威,电动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滥;明而无威,不能伏物。故须雷电并合,而噬嗑备。
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侯果曰: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。雷电震照,则万物不能怀邪。故先王则之,明罚敕法,以示万物,欲万方一心也。
上为集解,下为正义
震下离上。噬嗑:亨。利用狱。噬,啮也;嗑,合也。
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噬嗑亨”者,噬,啮也;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则隔其上下,若啮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“亨”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为义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间,有物间隔,当须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“噬嗑亨”也。“利用狱”者,以刑除间隔之物,故“利用狱”也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
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“噬嗑”之义也。
[疏]正义曰:此释“噬嗑”名也。案:诸卦之《彖》,先标卦名,乃复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类是也。此发首不叠卦名者,若义幽隐者,先出卦名,后更以卦名结之,若具义显露,则不先出卦名,则此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之类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,随义而发,不为例也。
噬嗑而亨。
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亨”义,由“噬嗑”而得“亨”也。
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
[疏]“刚柔分动”至“合而章”。正义曰:释“利用狱”之义。刚柔既分,不相溷杂,故动而显明也。雷电既合,而不错乱,故事得彰著,明而且著,可以断狱。刚柔分谓震刚在下,离柔在上。“刚柔”云“分”,“雷电”云“合”者,欲见“明”之与“动”,各是一事,故“刚柔”云“分”也。明、动虽各一事,相须而用,故“雷电”云“合”。但易之为体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义,则云“震下离上”。若取合义,则云离、震合体,共成一卦也。此释二象“利用狱”之义也。○注“刚柔分动”至“用狱之义”。○正义曰:“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”者,《彖》文唯云“雷电合”,注云“不乱乃章”者,不乱之文,以其上云“刚柔分”。“刚柔分”则是不乱,故云“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”也。
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。
谓五也。能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
[疏]“柔得中”至“用狱也”。○正义曰:此释爻有“利用狱”之义。阴居五位,是“柔得中”也。而“上行”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进,故云“上行”。其德如此,虽不当位者,所居阴位,犹“利用狱”也。○注“谓五也”至“不害用狱也”。正义曰: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者,辅嗣此注,恐畏之適五位则是上行,故於此明之。凡言“上行”,但所之在进,皆曰“上行”,不是唯向五位,乃称“上行”也。故《谦卦》序《彖》云:“地道卑而上行”,坤道体在上,故总云“上行”,不止也。又《损卦·彖》云:“损下益上曰上行。”是减下卦益上卦,谓之“上行”,是亦不据五也。然则此云“上行”,及《晋卦·彖》云“上行”,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,则似若王者,虽见在尊位,犹意在欲进,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,故称“上行”者也。
《象》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[疏]正义曰:“雷电噬嗑”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电非噬嗑之体,但“噬嗑”象外物,既有雷电之体,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,可畏之义,故连云“雷电”也。
21.噬嗑卦——论执法断狱
震下离上
噬嗑:亨,利用狱。
[译文]噬嗑卦象征咬合:亨通,利于执法断狱。(噬嗑:音sh he,咬合。狱:讼案)。
[提示]指出执法惩恶的必要。
噬嗑卦论执法断狱。这不仅是司法人员的事,每一个人都必需具备法制观念,在现代人的生活中尤其应该如此。《易经》不仅重视德治,也很讲究法治,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。
“噬”为咬,“嗑”为合,噬嗑就是用牙齿咬合,这是本卦卦形的象征。本卦上下是阳爻,中间三个阴爻,其中又夹着一个阳爻。这形状很像一张嘴,满口牙齿,牙中梗塞着一个东西,必须把它咬断,嘴才能合上。推演到治国之道上,这就象征有强暴梗阻,必须用刑法除去,社会才能安宁。只有惩恶才能扶善,断然地以刑法除奸惩恶,是势在必行的,在任何社会都必须这样做。非如此,便无“亨”无“利”可言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日噬嗑。
(译文]《彖传》说:嘴里有东西,咬断了才能合上嘴。(颐:音y,面颊;口腔。)
[提示]以卦象解释卦名。
嘴里塞了件东西,必须咬断才能吐出。罪恶行为妨害社会,也必须除去这种祸害。这个比喻很生动,把道理表述得直截了当,又十分透彻。可见执行刑法是不得不如此。
噬嗑而亨,刚柔分。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[译文]噬嗑卦的亨通,由于包含刚柔分明的两个因素,能够迅速行动而又明察秋毫,像雷和电一样互相配合,从这里显示出卦理。(章:显示,显明。)
[提示]解释卦辞“噬嗑而亨”。
从卦象看,噬嗑卦由下震上离组成,震的象征意义为刚、为动、为雷,离的象征意义为柔、为明、为电。这就意味着本卦由刚柔各异的两种因素构成,就是说,既要迅速行动,如疾雷之奋威,又要明察秋毫,如电光之照耀,这道理是很明白的。这就是《彖传》所说的“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”的含义。执法断狱,正需要“动而明,雷电合”的精神素质,才能确保贯彻法制的亨通。
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[译文]柔爻居中,并且在上体,虽然不当位,利于执法断狱。(上行:柔爻居上体称为“上行”。)
[提示]解释卦辞“利用狱”。
前面由卦象推演,这里看来转为由爻象进行推演了。“柔得中而上行”是指主爻六五而言。六五以阴柔之爻,居于上体之中的尊位。虽然以阴爻处于阳位,在爻象上称为“不当位”,但是这种性质和品格是有利于执法断狱的。治狱之道,过刚则伤于严暴,过柔则失于宽纵。六五以柔居刚且得中,意味着内怀温柔仁厚之心,外示刚毅果决之行,刚柔相济,宽严兼施,行于中道,用来执法断狱是最为适宜的。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。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雷电交加,象征咬合。先代君王因此严明刑罚,公布法令。(敕:音ch,公布命令。)
[提示]执法要将威与明相结合。
噬嗑卦下为震、为雷,上为离、为电,正是雷闪交加之象。君子观察此种天象,应该受到启发,效法雷的声威与电的光明,既有威严又能明察,用这样的精神搞好法治,首先要“明罚敕法”。“明罚”就是严明刑罚,将什么罪定什么刑罚作明确规定:“敕法”就是公布法令,普遍告知民众。这样,严行告诫,广泛宣传,使得民众有所畏惧,有所躲避,不致触犯刑罚。所以“明罚敕法”也是一种法制教育。《论语·尧曰》孔子说过:“不教而杀谓之虐。”儒家的治国方略,是以德教为主,辅之以法治。在刑罚问题上,着眼于事前的防范,不是事后的惩治。这是与法家在根本精神上有所不同,法家在刑罚问题上偏重于惩治主义。